房地產稅政策梳理:改革進程曲折,落地尚待立法。房地產稅作為關系普通民眾切身利益的稅種,長期以來一直受到市場的廣泛關注。關注點主要為兩點:一是房產稅改革,二是房地產稅立法。房產稅是既有稅種,第一個問題由來已久,1986年現行房產稅出臺后將個人自住房納入免征范圍,自此關于房產稅稅基擴圍至自住房的討論便不絕于耳,此話題的討論焦點在于房產稅的制度設計;而第二個話題產生于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稅收法定”、“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之后,近期討論更多集中在具體落地時間,就上文分析,現在沒有明確落地時間,且并未出現在財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中。
房地產稅國際比較:他山之石,稽世鑒今。根據我們的研究總結,全球房地產稅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第一類是以英美為代表的英式房地產稅,包括歷史上曾經是或部分屬于英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新加坡、南非、中國香港等。此類房地產稅制的特點可總結為征稅目的定位于提高地方財政收入,稅種簡單,一般對土地和房屋合并征稅,稅率制定采取“以支定收”方式,稅基廣泛,稅收優惠力度相對較低,稅收收入穩定且占比較高等;第二類是以日韓為代表的東亞房地產稅制度,主要表現為征稅目的兼顧稅收工具的房地產市場調控作用,稅種復雜,土地和房屋采用二元稅制,且十分重視土地保有稅的征收,稅收優惠力度相對較大,稅率方面政府統一制定后相對固定,超額累進稅率的設置也是稅制調控導向的體現。我們將在下文中分別挑選美國、英國以及日本、韓國作為兩類房地產稅制的代表國家做更深入的探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對房地產稅的研究主要針對持有環節稅種展開。
征收背景:緩解財政壓力,提高政府收入。從征收背景來看,英式房地產稅均以籌措政府收入為出臺目的。具體來說,英國最早在房產保有環節的稅種“爐灶稅”(Oven Tax)便出臺于17世紀英荷關系緊張時期,英國王室為了提高政府收入積極做好對荷戰爭準備,于1662年正式開征“爐灶稅”。同樣地,美國獨立戰爭期間,由于聯邦政府支出陡升,1787憲法授予聯邦政府征收包括房地產稅在內的直接稅的權利,聯邦政府也分別在1798~1800年(美法戰爭)、1812~1814年(第二次美英戰爭)和1861~1865年(南北戰爭)征收過房地產稅,當然,后期隨著地方政府逐漸成為公建主體以及地方債務規模的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主體逐漸轉移到地方政府。總的來說,無論是戰事支出還是公共投入,英式房地產稅最早出臺的原因均是為了籌措財政收入,這一征收目的也深刻影響了英式房地產稅的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