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房地產-公募REITs系列研究(27頁)

REITs 起源于 20 世紀 60年代的美國,期間稅收制度革新驅動美國 REITs 發展。1956-1959年美國陷入二戰后的第三次經濟衰退,不動產市場成為聯邦政府拉動投資、提振經濟的重要選擇之一,但傳統的融資渠道短期內不足以支撐不動產投資所需要的大量資金。為了吸引增量社會資本進入不動產市場,1960 年聯邦政府先是通過《房地產投資信托法》(RealEstate Investment Trust Act of 1960)針對 REITs 制定了明確的標準,又通過《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60)豁免了 REITs 主體分紅部分的所得稅,從而解決了 REITs 和投資者層面雙重征稅的問題。

底層資產以成熟不動產為主。REITs 大部分資金投資于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不動產(商業物業、寫字樓、長租公寓、公共基礎設施等),或是房地產抵押貸款及相關資產支持證券。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均設定了 REITs 不動產相關資產的最低比例,其中美國要求不動產投資比例超過 75%。澳大利亞、法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則以審核是否主要進行“合格不動產投資”作為稅收優惠的前提條件。

收入來源以租金為主。為了避免 REITs 成為房地產開發的融資工具,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存量物業,各國和地區通常對 REITs 進行房地產開發、短期交易、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等加以限制。新加坡、中國香港、英國、法國、荷蘭等國家和地區均對開發投資比例做出限制,確保 REITs 的收入來源以穩定的租金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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