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2015-2018醫藥行業政策大梳理(66頁)

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44號文”)。《意見》明確了改革的12項任務,包括提高藥品審批質量,解決注冊積壓,推進仿制藥質量一致性評價,加快創新藥的審評審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落實申請人申報主體責任,及時發布藥品供求和申報信息(限制性清單、鼓勵性清單),改進藥品臨床試驗審批,嚴肅查處注冊申報弄虛作假行為,簡化藥品審批程序、完善藥品再注冊制度,改革醫療器械審批方式,健全審評質量控制體系,全面公開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信息。

總局關于藥品注冊審評審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30號公告”)。10大政策:提高仿制藥審批標準;規范改良型新藥的審評審批;優化臨床試驗申請的審評審批:BE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實行同品種集中審評:對已經受理的相同品種,按照統一的審評標準和尺度組織力量進行集中審評;允許申請人主動撤回不符合條件的藥品注冊申請;嚴格審查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快臨床急需等藥品的審批:符合條件的可向CDE申請;嚴懲臨床試驗數據造假行為;引導申請人理性申報;規范藥品注冊復審工作。

總局辦公廳公開征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全面落實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審評審批時限更明確:將藥品注冊的受理、審查、審批各環節的時間限制專門列出一個章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全面補充MAH內容:國家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藥品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承擔法律責任。審批時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新藥臨床試驗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開展臨床試驗;逾期未通知的,申請人可以開展臨床試驗。落實處罰到人要求:對數據造假、藥品安全等明確懲罰措施。納入CRO為藥品研發責任人,對違規方采取重罰措施;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臨床試驗機構由認證改為備案,藥物臨床試驗審批由明示許可改為默示許可,生物等效性試驗實行備案管理,取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制度,將原料藥和輔料修改為與藥品一并審批。

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改革臨床試驗管理:增加臨床試驗產能,加快臨床試驗和審評流程,關注CRO、海外數據轉報和創新藥企業 加快上市審評審批:對臨床急需、罕見病有條件批準上市、優先審評。促進藥品創新和仿制藥發展:完善上市藥品信息監管,鼓勵仿制藥專利挑戰,加大創新藥的生命周期保護和醫保支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