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的首要目標是防止使用方侵權。美國重視司法判例,重要案件的裁定對其后的類似案件具有約束作用。21 世紀初,與網絡傳播相關的侵權案件層出不窮,其中五大唱片公司訴 Napster 案,對數字時代的音樂版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Napster 是一個利用 P2P技術,使用戶之間可以共享和自由下載 MP3 格式音樂文件的網站。1999 年起,五大唱片公司及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開始起訴 Napster 侵權,造成 CD 唱片銷量下降。2001 年法官最終裁定 Napster 侵權。Napster 案的判決及其示范作用,極大保護了版權方在數字渠道的合法權益,使渠道方無法以技術中立和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為借口,逃避保護版權的責任。
版權法也致力于防止版權方壟斷。美國版權法律的兩大制度設計對壟斷進行了限制。首先,版稅的法定標準為基礎,鼓勵自主協商。版權法律所規定的稅率,只是為防止獨家授權帶來的壟斷而創設強制許可所規定的法定稅率。法定標準外,制度設計鼓勵交易雙方進行自主協商,即協議許可。版權法規定,1版權所有者和音樂產品使用者簽訂的自主協議,效力高于政府規定的法定許可規定。具體而言,錄音作品的自主協商空間明顯高于詞曲作品,因為詞曲作品的機械復制權法定,表演權許可費率由 ASCAP(美國作曲家、作家與版權管理者協會)/BMI(音樂廣播協會)/SESAC(歐洲戲劇作家和作曲家協會)等中介代理機構收取;而錄音作品則受限較小,大部分采用自主協商。其次,限制獨占許可期限,防止市場壟斷。法律規定2,錄音作品版權所有者在數字音頻傳輸中,向交互性流媒體服務商授予的獨占許可協議期限不超過 12 個月;在上次協議結束后的 13 個月內,同一個流媒體不得獲得同一個錄音作品版權所有者的許可。但如錄音作品版權所有者已將至少 10%的版權庫許可給了 5 家交互性流媒體服務商,且每家獲得不少于 50 件錄音版權,則不再受到獨占許可期限限制。
代理詞曲作品表演權的中介機構:此類代理機構重要有三家(PROs):ASCAP(美國作曲家、作家與版權管理者協會)、BMI(音樂廣播協會)、SESAC(歐洲戲劇作家和作曲家協會)。根據版權使用委員會數據,2015 年,ASCPA 和 BMI占據超過 90%市場份額,SESAC 份額大約在 5%左右。在手續費方面,ASCAP 和BMI 收取 11%左右的手續費,SESAC 則將其收入的 50%作為版稅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