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動機制的建立和首次聯動。我國煤電機組在總發電裝機中占比超過五成、在總發電量中占比超過六成。而燃料成本在煤電機組的營業成本中占比約七成左右,煤價的變化對機組邊際利潤空間存在巨大影響。為理順煤電價格關系,促進煤炭與電力行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改委在 2004 年除了核定了各地區的燃煤發電標桿電價以外,還建立了煤電價格聯動機制。
2005 年首次執行聯動。2005 年 4 月末,國家發改委先后印發了六大區域電網首次實施煤電聯動的通知文件——《關于東北電網實施煤電價格聯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666 號)、《關于華北電網實施煤電價格聯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668 號)、《關于華東電網實施煤電價格聯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665 號)、《關于華中電網實施煤電價格聯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667號)、《關于南方電網實施煤電價格聯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664 號)、《關于西北電網實施煤電價格聯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671 號),通過提高發電企業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和新投產機組標桿上網電價,解決 2004 年 6 月以來煤價上漲以及取消超發電價的影響。其中,新、老機組上網電價的調整金額大部分均基本相近,平均漲幅 5.4%,最大漲幅超過 10%。
因電煤車板價數據的缺失,我們采用秦皇島港 Q5500K 動力煤平倉價為基礎數據,參考其漲跌幅,觀察 2004-2015 這 12 年間的煤電聯動執行情況。期間,國務院辦公廳在 2012 年 12 月 20 日發布《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2]57 號),要求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取消重點合同、取消電煤價格雙軌制;繼續實施并不斷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當電煤價格波動幅度超過5%時,以年度為周期,相應調整上網電價;將電力企業消納煤價波動的比例由 30%調整為 10%。因此,11 年內煤電聯動的窗口期共有 20 次。在這 20 次調整窗口中,煤價變化(含累計值)達到5%標準條件共有 14 次,其中 10 次執行調整、4 次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