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金融的界定。消費金融即提前消費或者信用消費,指為具有消費屬性的產品或服務提供資金融通的服務。消費金融的主要形式即消費貸款。廣義的消費貸款指的是除經營性貸款需求之外的包含住房按揭貸款在內的消費貸款,而狹義的消費貸款指從廣義消費貸款中除去住房按揭貸款之外的短期消費貸款,如車貸、旅游貸、教育貸及耐用消費品貸款等,遍及衣食住行等各方面。本文后續的討論主要限于狹義的消費貸款。
消費金融的業務模式。從業務模式上看,消費金融包括兩種模式:一種是“直接借款式”,資金提供方直接借錢給消費者,消費者再從消費品提供商處購買商品,未來將錢直接還給資金提供方,比如現金借貸等;另一種是“受托支付式”,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資金提供方直接代替消費者向產品提供商支付貨款,消費者再選擇不同方式向資金提供方還錢,比如信用卡、分期付款等。
消費金融的發展歷程。消費金融起源于消費者提前消費的需求和消費金融提供商的金融支持,有利于促進雙方互利共贏。由于人們的消費需求和收入分配的期限錯配,當前的收入不能夠覆蓋當前的消費需求。對于消費者來說,當人們需要購買產品和服務但缺乏相應資金的時候,提供消費金融服務能夠促使他們將未來的收入用于當前的消費,用個人信用交換商品或服務。同時,對于消費金融的提供方來說,一方面他們能夠刺激銷售,通過銷售產品本身實現利潤,另一方面由于資金成本和資金收入存在利差空間,又可以通過資金運營和錯期配置,獲得一部分資金利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