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181 號公約,靈活用工模式(Agency work)被定義為一種三角雇傭關系,即員工和代理機構簽訂雇傭合同,并派遣至第三方企業,完成第三方企業要求的工作任務并接受監督。靈活用工模式起源于發達國家,在歐洲被稱為 Agency work,在美國亦被稱為 Temporary staffing,在日本則被稱為勞務派遣(不同于中國的勞務派遣)。本質上看,靈活用工是優化勞動力分配的一種用工方式。
因此從該狹義的角度看,靈活用工和勞務派遣是不同的概念,兩者在合同形式、用工風險承擔、派出人員后續管理、薪酬決定方式、收費標準等方面有明顯差異。2014 年,《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出臺,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且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 10%。此后,勞務派遣比例下降,其在人力資源服務市場中的地位也不斷降低,部分被靈活用工模式所取代。
我們采用一個簡易模型對淡旺季明顯的崗位進行傳統用工和靈活用工成本的測算,按下表假設測算,該崗位采用靈活用工模式可為企業節省約 20%的人力成本。主要原因為靈活用工模式能有效應對階段性、季節性用工需求帶來的勞動力閑置和短缺問題,提高員工使用率。除去應用于工作量波峰波谷分明的崗位帶來的顯性成本節省,靈活用工還兼具精簡 HR 部門、轉移用工風險、緩解裁員壓力等作用,從而可以降低部分隱性員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