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成本決定垃圾的回收價值及處置方式。理論上,垃圾是放錯位置的資源,一切垃圾均為可回收垃圾,然而現實中,回收成本決定了其是否具備回收價值。從材料回收角度,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四類,其余垃圾基本屬于“不可回收垃圾”。廣義而言,除材料回收外,垃圾發電等能源回收也屬于資源再利用(部分歐洲國家垃圾再利用率中包含焚燒發電)。多數情況下,材料回收與能源回收并不互斥。以再生塑料產業為例,廢塑料既可以通過焚燒發電回收能源,也可進入再生資源產業回收材料。從純經濟學角度看,是否采用材料回收方式主要取決于,再生材料較全新材料節約的成本是否大于焚燒發電產生的收益。
發達國家在特有歷史背景下建立垃圾分類體系。發達國家建立垃圾分類回收體系主要有兩個初衷,即實現“可回收垃圾”材料再利用以及便于處理“不可回收垃圾”。以日本為例,隨著戰后經濟的快速發展,日本垃圾產生量激增,由此產生兩大問題:1)日本土地資源有限,生活垃圾主要采用焚燒發電方式處理,含氯塑料焚燒后產生大量二噁英,導致多起嚴重環境問題。2)日本原材料匱乏,戰后“日本制造”對原材料產生大量需求,再生材料成本較低,未分類垃圾難以回收。在此背景下,日本 1970 年制定《廢棄物處理法》,規范廢棄物的排放和處理,80 年代開始資源垃圾分類回收試點工作,90 年代針對包裝、容器等回收單獨立法,經過近一代人的教育,至本世紀初基本建立完善的垃圾分類回收體系。
具備材料回收價值的垃圾分類標準基本統一,不具備材料回收價值的垃圾分類標準爭議較大。對于具備材料回收價值的垃圾,發達國家均采用分類單獨回收模式,分類標準基本統一。對于不具備材料回收價值的垃圾,發達國家主要利用方式為能源回收,然而分類標準分歧較大,主要爭議點在于餐廚垃圾是否應該單獨區分。如果不單獨區分餐廚垃圾,即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混燒,入爐垃圾熱值不穩定可能導致燃燒不充分,為避免產生有害物質需加入助燃劑,增加垃圾發電廠成本。如果將餐廚垃圾單獨分出,餐廚垃圾可生成生物柴油用于出售,同時采用厭氧發酵技術生成沼氣用于發電;分離出廚余垃圾后剩余的生活垃圾熱值顯著提高,對于提高焚燒效率、降低焚燒廠運營成本均有正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