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提出和試點: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實行“大一統”的干部人事制度,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干部統稱為“國家干部”。1986 年下半年至 1987 年,國家提出了干部分類管理和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設想,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條例》更名為《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87 年召開的黨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全國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人事部從 1989 年起即開始組織公務員制度的試點工作,首先在國務院審計署、海關總署等六個部門進行了部門性試點。1990 年,又在哈爾濱市和深圳市進行了地區性的試點。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建立:1993 年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職位分類、錄用、考核、任免、職務升降、獎懲、培訓、交流、回避、申述控告 10 種制度,標志著我國公務員制度由此成立,到 1997 年,全國基本已完成建立了公務員制度。
公務員管理法制化:2005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考錄制度堅持“凡進必考”,從源頭上確保了公務員隊伍的高素質。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公務員法》進行修訂,主要在政治要求、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和職級、調整充實從嚴管理干部有關規定等五方面進行修訂,該修訂法律自 2019 年 6 月 1 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