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種類繁多,處理工藝復雜。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由國家按照一定的技術標準認定為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感染性的廢棄物。其種類多,成分復雜,污染具有危險性、潛在性和滯后性,處置上由于運輸半徑及跨省難度具有地域性。2016 年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危廢分為 46 大類別,共 479 種,根據來源不同,大致可分為工業危廢、醫療危廢和其他危廢。
處置工藝分門別類,技術壁壘較高。根據危廢的有害特性,相應的處置工藝也不同。1、腐蝕性廢物應先通過中和法進行預處理,然后再采用其他方式進行最終處置;2、有毒性廢物可選擇解毒處理,也可選擇焚燒或填埋等處置技術;3、易燃性廢物宜優先選擇焚燒處置技術,并應根據焚燒條件選擇預處理方式;4、反應性廢物宜先采用氧化、還原等方式消除其反應性,然后進行焚燒或填埋等處置;5、感染性廢物(醫療廢物)應選擇能夠殺滅感染性病菌的處置技術,如焚燒、高溫蒸汽滅菌、化學消毒、微波消毒等。
兩高司法解釋從法律層面約束企業:2013 年底,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并規定“非法傾倒 3 噸以上的危險廢棄物,即可認定環境污染罪”,政府從法律層面約束污染企業,使其傾倒危廢等違法行為的成本上升,行業需求得到有效釋放。同樣,從 2013 年開始公安機關危廢受理案件激增,2016 年環保部同公安部聯合開展打擊涉及危廢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檢查涉及危廢單位 46397 家,立案查處 1539 起,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30 件,進一步整治規范了危廢行業。